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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徐州渔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5-11-24 19:42:33
国中医药科技中医函〔2025〕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医药主管部门,局直属(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的规范管理,促进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2.《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中医药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中医药临床研究健康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疾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中医药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以下称研究参与者),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是为了探索中医药学规律,积累新的中医药学知识,传承创新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不得以中医药临床研究为名开展超范围的临床诊疗和未经批准的群体性疾病预防控制活动。

  在中医药临床研究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要充分尊重研究参与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中医药临床研究实施的责任主体,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准则、伦理规范等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保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组织体系、质量体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研究参与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中医药临床研究的质量保证和全过程管理。积极支持和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判断中医药临床研究的风险和获益,结合研究类型、干预措施等对中医药临床研究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中医药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对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规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负责,是研究质量的第一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其他研究者的培训和管理,对研究参与者履行恰当的关注义务并在必要时给予妥善处置。

  所有研究人员应当遵守科研诚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技术准则、伦理规范及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对中医药临床研究过程的自查,及时如实报告有关事项。

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或遴选有关专业机构,全面掌握并定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情况,通过专业学术指导、伦理审查监督、研究资金支持等方式,加强对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支持和组织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学术交流和培训,促进中医药临床研究的质量提升和效能提高。

第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全国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工作方案》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范围,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省域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的中医药临床研究。

  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与上述研究发生冲突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完成上述研究,同时暂停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受试者新入组。

第二章 基本分类及原则性要求

第九条 根据研究者是否基于研究目的施加某种干预措施,中医药临床研究可以分为观察性研究、干预性研究。

第十条 开展中医药临床观察性研究,不得对研究参与者施加研究性干预措施,不得使研究参与者承担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健康(疾病)风险或经济负担。

  除另有规定外,观察性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

  研究参与者因参加观察性研究接受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检查、检验、诊断等措施,可能造成的风险超出最小风险的,按照干预性研究管理。

第十一条 开展中医药临床干预性研究,采用的干预措施应当符合中医药学的基本理论、实践经验和伦理规范,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制定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案和风险预案,需通过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对干预性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具备与风险相适应的处置能力,妥善保护干预性研究的研究参与者(以下简称受试者)的健康权益,不得违反临床研究管理规定向受试者收取与研究相关的费用,对于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医药干预性研究一般由三级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机构牵头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与干预性研究。

  开展中医药干预性研究,成员必须包括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中医药学判断、临床决策应当由其作出,原则上主要研究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有证据证明无毒性的中药饮片使用剂量在研究人群中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时,可以在研究干预中超出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范围使用。

  在研究中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毒性中药品种,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通过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

  (一)针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疾病;

  (二)在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完备的三级甲等医院牵头开展;

  (三)有证据证明药物使用剂量在研究目标人群中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且具有良好风险控制措施;

  (四)有依据认为药物使用能使研究目标人群获益。

  采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干预性研究,参照中药饮片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以上市后中成药、中医诊疗器械等产品为研究性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一般在产品批准的适用范围内并在符合诊疗规范的前提下开展。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超出产品已批准的适用范围开展研究。

  (一)在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完备的三级甲等医院牵头开展或与之具有相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的医院牵头开展;

  (二)有体外实验手段、动物模型的,相关实验研究结果应当支持开展临床研究;或者观察性研究结果提示确有必要开展干预性研究;

  (三)针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且目前无确切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或者虽有确切有效的干预措施但不可获取或者研究性干预措施具有显著的卫生经济学效益;

  (四)使用方法不超过现有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或生物效应)可以达到有效浓度(或有效水平);或者使用方法虽超过现有说明书用法用量但有证据证明其安全性、耐受性良好,或者具有明确的风险获益评估证据且具有良好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研究者对本医疗卫生机构获批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展干预性研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遵循其获批的说明书范围内进行。超出说明书开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研究,应按照第十三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外治法、心理疗法或导引等中医医疗技术为干预措施的研究,应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支持。开展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采用的中医医疗技术相应的诊疗科目,且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资质与支撑条件应当符合实施中医医疗技术的相应要求。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有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并明确专门部门(以下简称临床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由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研究专家代表(需包含中医药临床研究专家)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在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结项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协调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中医药临床研究科学性审查管理制度、细则和工作程序,按要求组织开展科学性审查。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健全工作制度,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临床研究实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制度,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立项的中医药临床研究不得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医药临床研究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等法定事项但未依法办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批准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

第二十二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制定中医药临床研究方案,并按照要求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提交中医药临床研究方案和相关资料,接受全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科学性审查制度、细则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科学性审查。

  干预性研究的科学性审查内容应当包括研究目的、研究假设(优效、等效、非劣效要明确)、研究设计、受试者、样本量、干预措施、结局指标(有效性与安全性)、质控措施等。

  观察性研究的科学性审查内容应当包括研究目的、研究假设、研究设计(队列、病例对照、横断面、病例系列等)、研究参与者、暴露因素(影响因素)、混杂因素、样本量、结局指标、数据来源、质控措施等。

  科学性审查的专家应覆盖临床研究所属专业领域和研究方法学领域。干预性研究的科学性审查一般应当有医疗卫生机构外专家参加。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工作制度,对中医药临床研究独立开展伦理审查,确保研究符合伦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二)未经过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的;

  (三)违背科研诚信规范的;

  (四)研究前期准备不足,临床研究条件尚不成熟的;

  (五)临床研究经费不足以完成临床研究的;

  (六)药品、器械等产品不符合使用规范的;

  (七)临床研究的安全风险超出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可控范围的;

  (八)可能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的。

  (九)干预措施已得到充分验证,开展无意义重复性临床研究的。

  研究者应当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并与研究方案等一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审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受其他机构委托、资助开展临床研究或者参与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应当与委托、资助机构或多中心临床研究牵头机构签订临床研究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等。

  牵头机构对临床研究负主体责任,参与机构对本机构参与的临床研究内容负责。

  参与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多中心研究中是否采用牵头机构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意见进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审核通过时,中医药临床研究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要求完成上传。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在临床研究提出、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立项审核等环节,实时在系统上传临床研究有关信息。

  研究者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填写临床研究信息,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等应当分别在系统填写并上传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审核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中医药临床研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对相关内容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后完成信息上传。

  在系统填写中医药临床研究信息,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涉及中医药专业术语的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完成信息上传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由系统统一编号。在临床研究结果总结、结项报告、论文发表时应当注明系统统一编号。

第二十八条 多中心研究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的研究者在系统上填写,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要求在系统上确认或上传有关补充材料、提交审核意见,并分别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完成信息上传的中医药临床研究有关信息,通过系统、国家卫生健康委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明确的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建立中医药临床研究经费管理制度,对批准立项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经费纳入单位收支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中医药临床研究经费及物品。

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医疗卫生机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不得擅自调整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研究者严禁违规向研究参与者收取与研究相关的费用。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稳慎、积极推动临床研究开展,如实记录临床研究过程和结果并妥善保存,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完成对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在中医药临床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需要对已立项的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制度组织评估,对涉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终点、统计方法以及研究参与者等实质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科学性和伦理审查。

  对需要重新审查的,应当及时启动审查。

第三十五条 研究者可以申请暂停或终止中医药临床研究。

  申请暂停和终止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应当向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中医药临床研究全过程管理制度,作出是否同意暂停或终止的决定。

  暂停或终止的中医药干预性临床研究,已经有受试者入组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研究者应当制定方案,妥善保障已经入组受试者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中医药临床研究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方面的支持;同时对中医药临床研究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核查。主要研究者应当对负责的中医药临床研究定期自查,确保临床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安全性评价,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落实不良事件记录、报告和处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根据不良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作出继续、暂停或者终止已经批准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决定,并妥善保障已经入组受试者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争议和投诉的处理机制,科学判定是否有损害及其产生的原因,合理划分责任,按照约定或有关管理规定,对受到损害的受试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和研究参与者损害风险预防、控制及财务保障机制。

第三十九条 中医药临床研究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在充分考虑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研究。

  (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存在违背伦理原则或科研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研究过程中发现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技术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四)发现临床研究存在严重安全风险;

  (五)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

  (六)违规使用研究经费的行为。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中医药临床研究源数据的管理体系,鼓励集中统一存储,保障中医药临床研究数据在收集、记录、修改、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保密性、安全性,确保数据可查询、可溯源。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中医药临床研究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自研究结束之日起,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电子归档。

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临床研究发生启动、方案调整、暂停、终止、完成等情形时,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在系统上及时更新临床研究信息。

第四十三条 中医药临床研究实行结项报告制度。中医药临床研究终止或完成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结果,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研究报告,并如实声明利益冲突情况。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该中医药临床研究结项。

  结项后的研究报告应当在系统上传。除涉密和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研究外,鼓励研究者向同行公开研究结果,加强学术交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系统加强辖区内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监测、评估、分析,实施监督管理。跨省域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参与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实施。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停止违规开展的研究、妥善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及中医药临床研究过程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所有中医药临床研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及处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定期通报。

  被要求停止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系统上更新该临床研究有关行政监管信息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或其遴选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托系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进行技术核查,对科学性不强、伦理不合规、研究过程管理不规范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或终止相关研究、妥善保护有关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临床研究技术管理体系及中医药临床研究技术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应当建议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所有中医药临床研究,并进行整改。

  有关技术核查情况,应向有关中医药主管部门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定期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研究者擅自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实质性调整研究方案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或者违规收受临床研究经费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研究者擅自开展中医药临床研究、调整已批准研究方案或者违规收受临床研究经费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相关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除中医药临床研究以外的临床研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共同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试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2024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并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医临床研究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按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局参照《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结合中医药临床研究自身特点,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所称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中医药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以下称研究参与者),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除中医药临床研究以外的临床研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共同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管理。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管理办法》是在《临床研究管理办法》通用框架下的专门化延伸,其核心特点在于紧密结合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的独特性,形成了针对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特色化管理体系。与通用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在遵循临床研究普遍管理原则的基础上,突出强调研究需“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开展,并针对中医药特色设置了专门规定:一是对中医药干预措施给予特殊考量;二是强化中医药专业资质要求,明确干预性研究必须包含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且涉及中医药的判断和决策应由其作出;三是对中医非药物疗法等特色干预措施的研究基础与机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管理办法》在遵循通用临床研究科学性与伦理规范的同时,更加注重传承创新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并对中医药研究的特殊性提供了精准的监管支持。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基本分类及原则性要求、组织管理、立项管理、财务管理、实施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八章四十九条。确定了研究的适用范围,坚持机构主责,规定了中医药临床研究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机构立结项、研究信息上传公开等基本制度,明确了中医药临床研究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相互协同的监管机制,提出了除中医药临床研究以外的临床研究等的管理要求,充分考量并紧密结合中医药临床研究的独特性。

五、各地如何抓好《管理办法》的实施?

  各地要深刻认识中医药临床研究规范管理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测评价。一是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辖区内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动态监测、科学评估与深度分析,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跨省域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监督管理,各参与机构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主动协作配合。二是省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或其遴选的专业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支撑作用,组织中医药临床研究及管理能力培训,提升研究者专业素养;同时需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中医药临床研究实施技术核查,加强对机构及其研究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相关中医药主管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定期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情况。三是鼓励各地加大资源投入,积极推动设立中医药临床研究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质量、高水平临床研究项目,着力构建临床研究资助与规范管理深度联动的工作机制。

六、医疗卫生机构如何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

  一是要建立健全中医药临床研究内部管理体系。确立专职管理部门,健全伦理审查委员会和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规范开展科学性审查与伦理审查,及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及时处置临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强化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完善临床研究组织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研究对象保护机制及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加强分类管理,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三是改进内部管理服务,结合实际需求,组织或支持研究者参与中医药临床研究培训,充分发挥教育指导和服务支撑功能,引导研究者提升研究质量。四是加大资源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探索设立中医药临床研究专项资金,强化对高水平临床研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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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适宜老年人养生保健的中医药技术 推广三明医改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医保局修订中药饮片医保编码规则新增两个关键码段 明确“是否道地、谁来生产” 中医体质分类与判定国家标准制定发布 “针灸助手”应用程序上线 97岁老中医的最后一次门诊 第二十六届中国专利奖推荐项目公示 广西发布两项少数民族医药地方标准 中医功法宗元养肺功练出“一口长气” 广东中山:创新设立市中医药技术中心 北京发布冬季流感中医药防治方案广西冬春季流行性感冒中医药(壮瑶医药)防治方案(2026年版)《甘肃省冬春季呼吸道疾病中医药防治方案》 一地官宣乡镇卫生院均设中医业务科室 “陇药名方”遴选推动中药创新转化 辽宁推动公立综合性中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 《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参考指引》北京冬季流感中医药防治方案发布 青海推出首批4个“青海名方” 发布 新疆开展珍稀中药资源关键技术攻关 清华大学教授李梢连续两年入选全球前0.05% 顶尖学者终身榜单 湖北确定首批69种道地中药材 《中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报告》(2025)蓝皮书发布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2025年青年岐黄学者培养项目人选名单的公示 白长川:运脾化滞传薪火 山西发布冬季流行性感冒中医药防治方案 陕西新增52个省级传统医药类非遗代表性项目 五级中医馆提供“五星级”中医服务 中医临床疗效评价标准应“以症为效” 山西公布首批5个“三晋名方” 冬至食补注重温阳滋阴 这家藏医馆让雪域群众看病不再难 百年中医伤科何以领跑西医院满意度榜单 安徽印发冬春季流行性感冒中医药防治推荐方案天津发布冬春季流感中医药防治方案经方作桨,中医出海风正劲社区国医堂成居民健康“贴心人” 1396种中成药纳入2025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四部门联合发文对30种进口食药物质试点实施分类管理 中医药乡村振兴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7855人参加河南“西学中”结业考核 四川发布秋冬季呼吸道疾病中医药防治方案 湖南发布今冬流行性感冒中医药防治方案 重庆对中药经典名方产品每个奖励100万元 河南:县级中医医院119个专科门诊量呈增长趋势 广东省第三批“岭南名方”名单出炉 山东发布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中医药防治方案 易筋经导引法治疗帕金森构音障碍疗效获国际认可 《中医药标准体系表(2025年版)》印发 中医药局 卫健委学习推广"三明医改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经验做法"的通知 中医药局与医保局联合发布通知推荐57个中医优势病种适宜按病种付费 山东:49家县级中医院完成“两专科一中心”建设 中医药研究领域新增3位院士 张立晶:小雪时节“四藏”护健康 重庆民间中医技艺获官方“认证” 浙江发布四大慢性病防治行动方案 这家医院儿科为儿童流感防治开良方“气场治疗”为未来医学提供新视角 苏州拟设立一所国家级中医专业高校 于国泳:冬令进补需遵循个体差异 全国二三级公立中医医院治未病科设置超九成 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中医优势专科(神志病科、儿科、妇科)增补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名单的通知 全国中小学生中医药知识读本出版发行云南:投入超35亿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三部门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江西:支持69家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共体 好医好药好服务滋养中医院长青树 中医优势专科建设能力提升培训班举办 2024年度中医药十大学术进展发布 第一批五个中医药临床典型案例发布 “儿科和精神卫生服务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重庆:三张“处方”调出中医馆好气色 “烟火气”让中医药“聚人气接地气” 安溪县中医院:特色突围,联盟共享 王守东获“中赞中医药文化特别贡献奖”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 指导简化港澳已上市传统口服中成药内地上市注册审批 2023年全国中医药行业新媒体研究报告 湖南: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处方药味名称 家庭医生为“一老一小”开展中医药服务 朱立国:热身运动可选导引柔筋 12部门联合发文促进健康消费,中医治未病纳入促进健康消费专项行动 甘肃实施九大工程构建现代化中医药产业体系 医保局规范五批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 甘肃出台2025中医药产业链招商方案 河北:实施中医医养结合能力提升项目 医保局规范五批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 广东:鼓励精神科门诊配备中医 ​湖北省中医院有个肥胖专科 培育一批过亿元的中药大品种 未取得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活动致人损伤构成非法行医罪 2025年已有8个中药新药获准上市 2024年林下种植中药材年产值1048亿元 节气养生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会上,中医专家教您春分养生小技巧 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公布,传统医药类别共54人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经济管理领军人才第二期学员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汪红兵:雨水时节宜健脾祛湿 天津: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向中医医院等机构倾斜 中医馆成为群众健康“守门人” 江西省医保目录更新 中医专业能否注册二级科目 来看医政司权威解答 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医药局 药监局发布《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表(“旋覆代赭汤”等43首方剂)》的通知 丰富发展“瘀血理论” 《浙江省冬春季流行性感冒中医药防治方案(2025版)》发布 《天津市冬春季流感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发布 中医药管理局启动2024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监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小寒养生牢记这些穴位和药膳 《甘肃省冬春季呼吸道疾病中医药防治方案》印发 山东:对1类中药新药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 山东发布冬春季呼吸道疾病中医药防治方案 为何说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件大事 全国首个省域中医药博物馆联盟在浙江中医药大学成立 北京发布冬季流感中医药防治方案 中医优势专科为百姓提供最优诊疗 吉林省中医院:专病门诊让就医不再“开盲盒”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信息与数字化建设规范(2024版)》的通知 上海公布中西医协同引导项目名单 云南百亿元中药材产业发展基金启动 把握中医药振兴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 中医药管理局 卫健委印发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医优势专科建设的意见 中药专家高月获何梁何利基金科技进步奖 刘清泉:大雪时节宜泡脚养生 上海公布中西医协同引导项目名单 中医药管理局 卫健委 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项目建议名单的公示 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种中成药 三部门: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 2024“科创中国”中医药领域典型案例发布 天津确定首批30个推荐中医膏方 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拟表彰名单的公示 岐黄学者魏玮主持项目获北京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6个中药饮片增补进入贵州医保目录 河南提升中医药防治糖尿病能力 杨志敏:小雪时节防寒养阳,试下中药茶饮 上海公布区域中医医联体基层骨干双聘名单 山东培训膏方临床应用 湖北唱响李时珍中医药文化品牌 三部门印发《卫生健康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参考指引》,引导“人工智能+”中医药多场景应用 江苏首个中医膏方类别地方标准发布 朱立国:让“中医正骨”百世流芳 广西打造壮瑶医药“四名”品牌,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质量 权威期刊发表肿瘤中西医防治新方法 探索跨区域中医药产业链新模式 河南:提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中医药防治能力 上海印发三年行动计划,加快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中医夜市”何以热起来 江西省首批121个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 王振义被授予“共和国勋章”!这篇文章记录了他对中医药的观点、认识 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及建设标准的通知 《中华医藏·丛书卷》出版发行 国内外专家学者共话 中西医结合慢病防治 《本草纲目》第一卷完整德译本首次在德出版 中药3.1类新药当归补血汤颗粒获批上市 河南医保目录新增纳入24种中药饮片及397种中药配方颗粒 甘肃省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 广西发文聚焦鼓励开展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 河北确定91个中医优势病种和270个中医特色病种 医保支付给予分值加成支持山东规范安宁疗护服务 应用中医药技术减轻患者终末期症状 乡村医生能开展5类10项中医适宜技术云南省道地药材名录(2024版)公布 山东:推广体重管理中医药适宜技术 甘肃:15种藏医优势病种开展按疗效价值付费改革 云南明确中医药师承教育管理细则 力争实现全部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 广东:推进县级中医医院“四大诊疗中心”建设 我国中医药卫生人员总数达104.5万人 甘肃:中医药全产业链规模808亿元何以得来 制定形成《中医学导论》课程教学大纲 中药材种植开辟致富“黄金路” 又有四味中药材可以药食两用了 贵州培训中医药标准化人才 中医药管理局公布2024年全国中医药监督执法骨干培养项目培养对象名单 河北:师承教育成中医院评审重要指标 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完善食药物质目录相关提案 三名中医药人获2024年“最美医生” 湖北确定12个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浙江实施中医药百医千徒项目 金牌背后的中医药力量 擦亮人参百草之王“金字招牌” 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 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有了参考标准《中医名家谈节气养生与文化》获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新华社丨中医药标准化行动计划发布!“中华瑰宝”向未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两部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 四川发布中医药防暑处方 散寒化湿颗粒治疗新冠机制被揭示 提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中医药防治能力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标准化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 重庆首批12个“中医药良方妙技”公布 陕西: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 云南:拟建80个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 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关于征集部分2024年中医药全国性专款、局机关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公告 为治未病和慢病早期防控提供中国方案 毕业季,新一代中医学子赴约杏林 中药口服制剂应遵循“质量源于设计”理念 三项中医药相关技术入选先导技术榜 《中国中医药年鉴(行政卷)2022》入选“特优年鉴” 辽宁:鼓励县级中医医院建立共享中药房 药监局:《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审议通过,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医大师徐经世开出“水灾预防茶饮方” 河北首个中医药国际标准《中医药—白芷》 发布 五个中医药项目获2023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 陕西推进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 中医专家详解“冬病夏治” 中西医在认识物质与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张忠德为运用中医药进行养生保健支招 河南规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中医医院列入伤病员首选收治医院 中医救命良方搭起中埃友谊之桥 安徽省蚌埠市中医药管理局揭牌成立 2023年 辽宁着力解决中医馆中医医师配备问题 批准新上市中药天然药物11件 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新疆和田如何实现从“天然药仓”到“中医药之乡”的转变? 中药改良型新药研发有了技术指导 广西开展医疗机构“桂制剂”遴选工作 河南启动新一批中医药青苗人才遴选培养 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中医药标准咨询专家库人员名单 公布:国家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名单 “三经传承”纳入中医医院评审标准 药监局 中医药局 发布《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 用于紧张型头痛中药新药研发有了指导原则 二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操作手册(2024版) 北京市东城区等54地建设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 吉林首个经方门诊开诊 陕西深化“院校+师承制”培养中医人才 力争所有村卫生室开展4类6项以上中医适宜技术 黑龙江以绩效考核推动公立中医医院提档升级 福建将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陕西推进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试点项目建设 上海新增8项市级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 陕西深化“院校+师承制”培养中医人才 山东2026年底前建成300家中医特色卫生院 新疆探索宫颈癌中西医结合防治新模式 山东九市试点中医药特色疗法基层培训 清喉咽颗粒等五种药品转为非处方药 中医医院学科专科学术影响力排行揭榜(附各科前十榜单) 辽宁:2025年乡镇卫生院全部设中医馆 2023年度中医药十大学术进展和中医医院学科(专科)学术影响力评价研究报告发布 浙江评析24个中医药综合改革典型案例 上海将建50家有中医药巡诊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川产道地药材川芎有了国际标准 基于中医阴阳理论指导!王拥军团队鉴定出骨质疏松症分子分型 中医内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换届 上海开展“中医药特色巡诊站点”建设 四川加大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力度 神奇的“东方医术”在卢旺达圈粉 《藏医医疗技术》出版 整理93项成熟医疗技术 北京市新增135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病特色科室 山东确定96名齐鲁扁仓中医药人才培养对象 黑龙江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建设指南发布 ​“中西医结合创新范式战略研究”项目启动 张其成:十年履职路,为中医药文化弘扬发声 山东确定96名齐鲁扁仓中医药人才培养对象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三个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南省中医药科学院揭牌 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国中医药经济管理领军人才第一期学员选拔培养工作 政策速递:中医药经济管理队伍培训实施方案(2024-2027年) 中医药管理局公开征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医药现代化”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建议 中西融通打造一流脾胃病科 吉林发布23项中医地方标准 中医药治疗溃疡性结肠炎国际临床实践指南发表 安徽:扩大“十病十方”和“银针行动”试点 用好中医“一招鲜” 医院发展赶超先 传统中医药为何能在新疆兵团焕发新活力? 扩大“十病十方”和“银针行动”试点 内蒙古确定11项中(蒙)医药特色疗法 《全国传染病应急临床试验工作方案》印发 段锦、针灸、拔罐等中医元素“亮相”央视春晚,你都看了吗? 警惕!一诊所开展输液,赚45元罚10000元! 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第二十五届中国专利奖推荐项目公示 甘肃首批10个“陇药名方”出炉 4项中医国家标准项目启动 我国努力让更多人看上好中医 23省份中医馆全覆盖 2023年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超12亿人次 2023年中医药十大新闻 让看中医告别难、慢、烦 《湖北省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行动方案》印发 山东对转化中药创新药给予最高3000万资金支持 中医药管理局印发《推进中医药高质量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21—2025年)》 经方医学的本质是唯象状态医学 古代医案中的“带病延年”观念 人民网 | 国家中医药局:到2025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规范开展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 多类中药材资源和中医药技术禁止、限制出口 10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持续推动中医儿科建设 中医专科护士可依规开具部分处方 《临床急危重症常用中成药调剂技术规范(10项)》发布与解读会于南京顺利召开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 陕西加大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力度 金鸡纳的中国之旅 重庆:22项任务促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落地 海南提高“一老一小”中医药健康管理率 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公示 山东发文促乡村医疗卫生体系高质量健康发展:健全三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体系 《新编中国中医古籍总目》发布 山东发布冬春季呼吸道疾病中医药防治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性疾病中、蒙医药防治方案 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公立中医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操作手册(2023版) 江西大专以上中医毕业生可免试注册村医 重庆成立中医药资金绩效评价专委会 中医力量赶赴甘肃震区开展救援 “复制版广东省中医院”落户贵州 中医药管理局公布中医康复中心建设单位名单 中医药管理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 寻宝杏林让民间绝技“破土生根” 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 四部委联合发布:深化中医馆建设 加强中医医师配备 江苏省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建设指南发布 多位中医人获表彰 权威部门解答:民间中医受行医资格证困扰的问题 “系院合一”走出中西医结合典范 中西医“双向奔赴”打造融合高地 人民网 | 防治冬季儿童呼吸道疾病,中医药这样发挥作用 超九成三级公立中医院设置儿科 河南增29家中医药文化宣教基地建设单位 湖南推介儿童肺炎支原体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 东北“三省一区”中医药教育发展联盟成立 天津发布今冬儿童呼吸道疾病中医药推荐处方 张忠德:缓解儿童咳嗽先要辨清风热风寒 2023医院互联网影响力指数发布!中医科篇 北京:建设首批387个社区中医症状门诊 中医气功发展新时代迎来新机遇 广西发布儿童肺炎支原体感染中医药防治方案 【媒体聚焦】广东初步建立中医特色医保支付体系 中医药行业新增2位院士—— 陈士林、朱立国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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